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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hbt 來源: 本站原創 點擊數:1568
1 范圍
1.1 本規范規定了自繁自養規模化養豬場的高效生產和優質商品豬的飼養管理技術及設施要求。
1.2 本規范適用于年出欄商品豬≥5000頭,自繁自養規模化養豬場的生產管理、疫病控制以及商品豬的優質、安全生產。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7824.1—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建設
GB/T 17824.2—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經濟技術指標
GB/T 17824.4—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環境參數及環境管理
GB/T 17823—1999 中、小型集約化養豬場獸醫防疫工作規程
GB 13078 飼料衛生標準
GB 16549 畜禽產地檢疫規范
GB 16567 種畜禽調運檢疫技術規范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GB/T 16569—1996 畜禽產品消毒規范
GB 18596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DB31/T 252—2000 安全衛生優質農產品(或原料)產地環境標準
3 定義和術語
3.1 自繁自養規模化養豬場是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生產工藝,實行集約化、高效率,連續均衡生產的專業化養豬場。
3.2 主要技術指標的計算
全年分娩窩數
3.2.1 豬場分娩指數=──────────
全年月平均母豬數
保育期末(63日齡)幼豬成活數
3.2.2 仔豬保育率(%)=─────────────────×100
斷奶時仔豬數
育肥豬出欄數
3.2.3 育肥率(%)=──────────×100
保育期幼豬數
3.3 無害化處理
將病死豬及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屠體或其病變組織、器官等,經過處理,達到對人、畜無害的要求。
3.4 隔離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對一、二、三類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不同規定,分別采取撲殺、隔離、防治、凈化等措施。
3.5 免疫程序
根據各種疫(菌)苗的免疫特性及養豬場環境狀況合理地制訂預防接種的計劃。
3.6 飼料添加劑
指在飼料加工、制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
3.7 飼料藥物添加劑
指為預防、治療豬疾病而摻入載體或者稀釋劑的獸藥的預混物,包括抗球蟲藥類、驅蟲劑類、抑菌促生長類等。
3.8 全進全出
將一棟內的所有豬只同時轉進或轉出,這樣可有效切斷疫病的傳播途徑,防止病原微生物在群體中形成連續感染和交叉感染。
3.9 休藥期
豬只從停止給藥到許可屠宰或它們的產品(肉、內臟)許可上市的間隔時間。
4 基本要求
4.1 豬場建設應符合上海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劃和布局的要求。
4.2 場址選擇、總體布局、建設規模參照 GB/T17824.l-1999的規定執行。
4.3 基礎設施
4.3.1 豬舍
4.3.1.1 豬舍區建有種公豬舍(含后備公豬舍)、輕生胎母豬舍(含后備母豬舍)、妊娠母豬舍、分娩哺乳豬舍、保育豬舍、育肥豬舍和裝卸豬臺。開展人工授精的養豬場應有精液處理室和配種室。
4.3.1.2 豬舍須安裝自動飲水器,飲水源、飲用水質量應符合DB31/T252-2000標準的規定。
4.3.1.3 種公豬舍、輕空胎母豬和妊娠母豬舍,須裝備符合種用等生產階段的通風、降溫、保暖設施。
4.3.1.4 分娩哺乳豬舍和保育豬舍須安裝不同形式的通風、保暖或降溫用電氣、機械設施,同時具備高棚舍利用率、高勞動效率的高床飼養配套設施。
4.3.1.5 各類豬舍需有科學合理的飼養密度,充分利用舍內、外設施,保持舍區良好的溫度、濕度和空氣衛生環境,質量指標應符合 GB/T17824.4—1999標準的規定。
4.3.2 輔助建筑
4.3.2.1 輔助生產建筑:生產區門口設有更衣、換鞋消毒室或淋浴室、人口處設置長1m的消毒池。場內建有獸醫室、飼料倉庫、隔離豬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設施。以上生產輔助建筑面積與豬場生產規模配套。
4.3.2.2一建有配套的糞便、尿液和污水處理設施,必須運行良好。處理方式以厭氧發酵加還田的生態型或工程型二大類別。處理應遵循雨、污水分離,干、濕分離,資源化利用的原則。污染物排放應符合 GB18596規定的要求。
4.3.4.1 各類豬每頭占欄面積參數參照 GB/T17824.1-1999標準執行
4.4 人員配備
4.4.1 為提高養豬場生產管理水平,從業人員必須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4.4.2 場長:應具備助理畜牧獸醫師職稱,或者取得畜牧獸醫行業職業資格證書或“綠色證書”。
4.4.3 從事繁育、飼養、獸醫等技術工作的人員:應具備助理畜牧獸醫師職稱,或者取得畜牧獸醫行業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4.4.4 從事養豬生產的技術工人:應經過畜牧獸醫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獲得畜牧獸醫行業職業資格證書或“綠色證書”。
5 種豬來源與商品豬生產
5.1 父系,在商品豬雜交生產中,用作父本的種豬是純種或二元雜交豬,純種公豬必須來自有種豬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一級種豬場,二元雜交公豬需選自良種雙親的后代,血緣來源清楚,血統記錄齊全。父系生產性能要求生長速度快、肉質優良、飼料轉化率高。
5.2 母系,在商品豬雜交生產中,用作母本的種豬原則上采用二元以上的雜交母豬,可以二個外來品種間雜交或一外一本雜交。用作種用的母豬需具備較清楚的血統來源資料,主要來自于有種豬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二級種豬場。母系生產性能要求繁殖性能強、母性好、仔豬育成率高。
5.3 商品豬生產應選用適合本地的優良豬種,采用三個以上品種的高效雜交組合,提供規格化的商品肉豬。
6 飼料與飼養標準
6.1 飼料
6.1.1 飼料配合應根據本地區的飼料資源、各類飼料的營養成分(最好采用當地飼料原料營養成分的分析值),按各生產階段豬的營養需要,確定適宜的營養水平,因地制宜選用飼料,進行科學配合。
6.1.2 所配制的飼料中粗纖維含量,哺乳豬不超過4%,生長育肥豬不超過5%,種豬不超過8%。豆類應經過加工處理(如烘炒)以除去抗營養因子。菜籽餅含毒,仔豬用量不超過3%,生長育肥豬不超過15%。
6.1.3 使用商品配合飼料,應從具有資質的飼料生產企業進貨,并了解其營養價值。
6.1.4 飼料應貯存在干燥、溫度、濕度適宜的專用倉庫內,庫存谷類飼料的含水量不能超過14%,防止蟲、鼠危害,禁止使用霉變、有害微生物及有毒物污染的飼料。
6.1.5 豬日糧中常用飼料的推薦比例(見附錄A)。
6.2 飼養標準
6.2.1 豬需要的營養物質有能量、蛋白質、礦物質、維生素和水分。各類品種豬處在不同的生理狀態和生長階段,安排不同的飼養標準。
6.2.2 生長、育肥豬飼養階段的劃分(按體重):
仔豬前期 出生—一15kg
仔豬后期 15kg—一30kg
生長期 30kg—一60kg
育肥期 60kg----上市
6.2.3 營養需要
6.2.3.1 仔豬前期、后期的營養需要(見附錄B)。
6.2.3.2 生長豬、育肥豬的營養需要(見附錄C)。
6.2.3.3 妊娠母豬、哺乳母豬營養需要(見附錄D)。
6.2.3.4 附錄B、C、D說明:
mg/kg——百萬分之一,指在飼料或飲水中加入的濃度。
IU/kg—一每千克內國際單位含量。
μg/kg—一每千克含微克。
7 飼養管理
7.1 豬群結構
7.1.1 各生產階段的豬群結構按GB/T17824.2-1999執行。
7.1.2 不同規模豬場豬群存欄頭數與結構按GB/T17824.2-1999執行。
7.2 豬群管理
7.2.1 全場的豬按品種、性別、年齡、體重及不同生理生產階段,進行分群管理、分段飼養,喂給各種配比適宜,營養均衡,滿足各生產階段營養需要的配合飼料,保證各類豬充分發揮其生產潛力。
7.2.2 公豬年更新比例達30%;母豬年更新比例25%~30%。
7.2.3 根據豬種特點、生產性能及生產規模確定繁殖節律,商品豬生產實行連續、均衡和全進全出的工藝流程。
7.2.4 配種和妊娠前期母豬,應抓好母豬發情配種,提高受胎率和分娩率。母豬產仔期抓好母豬泌乳,使仔豬吃好初乳,過好出生、補料、斷奶關。保育期抓好仔豬旺食期的飼養,促進生長發育,提高仔豬體重。
7.2.5 初生仔豬應作好掛耳標、稱出主體重、斷尾、防疫注射、補鐵、補硒等工作。斷奶前作好驅蟲、公豬去勢、稱重等工作。
7.2.6 商品肉豬第一次轉群時,應按體重大小強弱分群,分別進行科學的飼養管理,注意防暑降溫和防寒保暖。
7.3 分階段飼養
7.3.1 后備母豬
7.3.1.1 后備母豬120日齡(體重60kg)前的生長期,應充分調動一切營養和管理手段(營養供給參閱附錄2。附錄3—一生長期),提高增重速度。體重達60kg以后進入后備豬階段應實行限飼,60kg~90kg,日糧(日喂料量,下同)為體重的2.5%~3.0%、90kg以上,日糧為體重的 2.0%~2.5%。
第二次發情后至下一次配種前10天-14天,實行短期優飼,日糧每天3.5kg~4.0kg。
7.3.1.2 后備母豬限飼期間可補充粗飼料,以增加豬胃的重量和大腸的長度,日推薦量每頭補充干草粉或稻草粉100g~300g,如補充青草為300g~1000g。
7.3.1.3 后備母豬應控制生長速率,約180日齡第一次發情時體重達到90kg。
7.3.1.4 分群飼養,從120日齡起通常5頭-6頭為一群,注意充分運動與日光浴,以培育健壯的體格和強健的腰腿,調節激素分泌,促進生殖器官的發育。
7.3.1.5 后備母豬210~240日齡(體重達120-130kg)時初配。發情至排卵時間24~38小時,穩定發情時間24小時~48小時。適時的配種時間在允許公豬爬跨后12小時~18小時,第一次配種后隔12小時再復配一次。
7.3.2 經產母豬
7.3.2.1 抓好母豬產后的配種工作,提高母豬繁殖率。通常哺乳母豬在仔豬斷奶后7天內發情時進行配種。
7.3.2.2 經產母豬發情到排卵時間36小時~48小時,穩定發情時間24小時~36小時。
7.3.3 妊娠母豬
7.3.3.1 母豬配種受胎后飼喂妊娠料(營養供給參閱附錄D一妊娠母豬),日糧視母豬膘情酌定。
表1 妊娠母豬日喂料量推薦表(略)
7.3.4 哺乳母豬
7.3.4.1 哺乳母豬飼喂哺乳母豬料(營養供給參閱附錄D——一哺乳母豬)。日糧視哺乳仔豬數 酌定,建議產仔10天后每減少1頭仔豬日糧相應減少0.5kg。
7.3.4.2 哺乳母豬所帶仔豬斷奶后,母豬進入待配期,該階段母豬仍喂哺乳母豬料,日喂料推薦量5kg,直至配種結束。
7.3.5 仔豬7.3.5.1 仔豬出生后5天一7天開始引自,仔豬哺乳期內的補料量(營養供給參閱附錄B)與仔豬飼料配方(飼糧)及母豬的泌乳量等因素有關。
表2 仔豬哺乳期補料量推薦表(略)
7.3.5.2 仔豬斷奶后在原圈留養5天~7天轉入保育舍,飼養至56日~63日齡(該階段營養供給參閱附錄B)再轉入生長育肥舍。
7.3.6 生長育肥豬
7.3,6.1 生長育肥豬的日糧(營養供給參閱附錄C)是體重的0.04土0.005倍,0.04是采食量系數,0.005是采食量系數的修正值。
7.3.7 種公豬
7.3.7.1 種公豬飼喂原則按不同體重確定一個適中的日糧飼喂水平。
表3 不同體重種公豬喂料量推薦表(略)
環境溫度低于20oC,每低1℃,每天增加100g飼料供給量,配種日再加喂100g飼料。公豬的日糧配制可參照哺乳母豬期日糧。
7.3.7.2 后各公豬經過性能鑒定后在180日~210日齡編入種群,并進行配種前的調教。初配年齡通常為300日~360日齡,體重達125kg~150kg。
7.3.7.3 配種頻率過高或過低會影響公豬的繁殖力,l 歲以上的成年公豬配種頻率為每周3次~5次,1歲以下的為1次~2次。
7.3.7.4 成年公豬應單圈飼養,防止互相斗毆受傷。
7.4 生產指標
7.4.1 母豬品種分為長 大(長白×大約克)、長 上(長白×上海白)。外 本(長白、大約克、皮特蘭或杜洛克×太湖豬)、終端父本均為外來品種。生產階段按豬群周轉分為生產母豬、哺乳仔豬(哺乳期21天、28天35天)、保育豬、育肥豬。
7.4.2 繁殖指標
繁殖指標見表4。(略)
7.4.3 生長育肥指標
生長育肥指標見表5。(略)
7.4.4 飼料報酬
飼料報酬見表6。(略)
7.5 優質肉豬與產品安全生產
7.5.1 商品肉豬在適宜的飼養期內,二外一本雜交肉豬上市體重在82 kg-90kg,胭體瘦肉率達56%以上;外來品種間雜交及四品種雜交肉豬上市體重在90 kg-100kg,胭體瘦肉率達60%以上。
7.5.2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對人體有害的產品作為飼料添加劑促生長用,飼料藥物添加劑的便用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休藥期(見本規范8.7.4)
7.5.3 推行種豬氟烷基因等與肉質有關的測定工作,及時淘汰攜帶有灰白水肉和暗紅硬質向基因陽性的種豬。
7.5.4一從飼料選擇上注意防止黃膘肉。
7.5.5 防止自肌肉,在飼料中缺少維生素E和硒元素時,或肉豬骨骼變性,肌肉發白時應及時予以糾正。
8 動物防疫
8.1 防疫管理
8.1.1 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GB/T17823-1999的各項規定,落實動物防疫措施。
8.1.2 提倡“全進全出”的豬群流動模式,建有隔離豬舍。
8.1.3 建立場長、獸醫技術人員和飼養員防疫衛生崗位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
8.l.4 豬場應具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更衣消毒室、獸醫診斷室、藥房等防疫設施,有條件的場應開展主要傳染病的免疫監測工作。
8.1.5 建立免疫接種、抗體監測、疾病診療、檢疫、消毒、疫苗和藥品的進貨、保管和使用記錄以及病死豬剖檢(送指定單位)、無害化處理記錄等資料檔案。記錄應保持完整、整潔,并有相關人員的簽名。
8.1.6 落實滅鼠、滅蚊、滅蠅工作計劃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貓等動物進入場內。場內食堂不得外購豬肉及其產品。
8.1.7 發現疫情或疑似疫情,應立即向當地區(縣)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盡快控制、撲滅疫情。
8.1.8 規范引種程序,引入種豬按照GB16567及其它相關要求執行,必須進行隔離飼養并加以疫情監測,經檢查確定為健康豬后,方可混群飼養。
8.1.9 豬只出場,必須經所在地獸醫部門的檢疫員按照GB16549規定實施產地檢疫,檢疫合格后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憑證上市或運輸。
8.1.10 場內飼養、技術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8.1.11 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場內應遵守本場的防檢疫規章制度。疫病流行期間或受疫病威脅期間,嚴禁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生產區。
8.2 疫病控制
8.2.1 根據《上海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的疫病控制目標,豬場應制定相應的控制疫病的實施方案和措施。
8.2.2 日常健康檢查
對于群飼和舍飼豬,飼養員和獸醫每天必須對所有的豬只進行檢查。所有疑似發病或受傷豬必須立即接受診斷、治療。
對疑似發失傳染病的豬只,必須立即隔離,通知動物防疫機構,并將疫病確診所需樣品送往指定實驗室進行診斷。
8.2.3 日常清洗和消毒
房舍、圈舍、設備和器皿必須易于清洗和消毒,以防交叉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積聚。糞、尿和飼料殘渣必須經常清除,以防異味以及蒼蠅和嚙齒動物革生。
8.2.4 制定豬常見寄生蟲的驅蟲方案和驅蟲程序,應選用高效、安全、廣譜、低殘留的抗寄生蟲藥定期對不同豬群實施驅蟲滅蟲。
8.2.5 嚴禁出售、加工染疫病死和檢疫不合格的豬只及產品。
8.3 免疫
8.3.1 根據本市疫病的發生的種類和特點及市、區(縣)動物防疫部門制訂的免疫程序,結合本場實際情況,確定免疫接種內容、方法和合理的免疫程序。免疫豬群應作詳細記錄和標記,并仔細觀察免疫反應情況。
8.3.3 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重點疫病實施強制兔疫,并需接受有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的免疫監測、疫病監測和監督檢查。
8.3.3 按照《上海市動物免疫標識管理辦法》的要求,對豬只實施免疫標識制度。
8.3.4 養豬場應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通過免疫接種結合其他措施控制傳染病的發生。
8.3.5 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應徹底清洗和消毒,疫苗應現用現配,剩余或廢棄的疫苗以及使用過的疫苗瓶要作無害化處理。
8.4疫病監測
8.4.1 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農業部頒布的《動物疫病監測方案》及每年動物疫病的流行狀況制訂疫病監測方案,養豬場必須配合進行疫病監測用樣品的采集工作。
8.4.2 養豬場常規監測疾病的種類至少應該包括: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豬偽狂犬病、豬繁殖與呼吸道綜合癥和布魯氏桿菌病。
對于上述疾病的檢測、應定期進行,懷疑發病時,應盡快報告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并將病料送達指定的獸醫疾病診斷中心確診。
8.4.3 引進的豬只必須來自非疫區,隔離觀察45天以上,并根據當地的疫病流行情況選擇所需監測的疫病項目,證實無病后才可混群飼養。
8.5 疫病的撲滅
8.5.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疫病種類和所轄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要求分別做好染疫豬群的封鎖、撲殺、隔離、消毒、防治和凈化工作。
8.5.2 封鎖期間嚴禁所有豬只及其產品的流動,限制人員和車輛的進出。病死豬按GB1658 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消毒技GB/T16569-1996規定進行。封鎖的解除應嚴格按規定執行。
8.6 消毒
8.6.1 凡進人生產區的所有工作人員應洗手、戴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膠靴,或淋浴和更換衣鞋。工作服、帽等應保持清潔,并定期消毒。
8.6.2 場內應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并認真實施,應定期開展場內外環境消毒、豬只體表噴灑消毒、飲水消毒、夏季滅源消毒和全場大消毒等,并觀察和監測消毒效果。疫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消毒次數。
8.6.3 使用的消毒藥應安全、高效、低毒低殘留且配制方便,應根據消毒藥的特性和場內衛生狀況等選用不同的消毒藥,以獲得最佳消毒效果。
8.6.4 每批豬調出后,對豬舍進行徹底清掃、沖洗和嚴格消毒,至少空圈5天~7天后再進豬。
8.6.5 產房要定期實施消毒。母豬進入產房前,要對體表、外陰和乳房進行清洗和消毒,仔豬斷臍也應嚴格消毒。
8.7 飼料和獸藥使用
8.7.1 使用的飼料原料和飼料產品應來源于非疫區,無霉爛變質,未受農藥或某些病原體污染,符合GB13078及農業部105號公告《允許使用的飼料添加劑品種》。
8.7.2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使用獸藥及飼料藥物添加劑,嚴禁采購、使用未經獸醫藥政部門批準的或過期、失效的產品。
8.7.3 建立藥品使用獸醫負責制,實施處方用藥,并接受動物防疫機構的檢查和指導。疫苗、生化藥品和激素類藥物的運輸、貯存、使用應在規定條件下進行。
8.7.4 飼料藥物添加劑的使用嚴格按照農業部[2001」20號文發布的《關于發布<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定>的通知》的要求嚴格執行休藥期。
8.7.5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和《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的各項規定,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違禁產品和藥品用作豬只促生長劑。
8.7.6 加強對生產環境、水質、飼料、用藥等生產環節有害物質殘留的管理和監控,通過定期接受政府部門的抽檢、送檢或有條件的自檢等方式,嚴格控制或杜絕違禁物品、有毒有害物質和藥物殘留。
8.7.7 肉豬可食用組織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不得超過農業部發布的《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的指標。
8.7.8 對有出口任務的豬場,其用藥品種及用藥原則應符合進口國家或地區的要求。
9 生產統計報表
9.1 建立完整的生產統計報表,及時反映豬群動態和生產狀況,并通過分析指導生產。有條件的場應逐步采用合適的計算機軟件,實行電腦化管理。
9.2 制定統計報表的原則,應力求簡明扼要,及時正確,格式統一,計算單位一致。
9.3 商品豬場常用的報表:
9.3.1 配種記錄表:登錄配種公、母豬的品種、耳號、預產期等。
9.3.2 產仔哺育記錄表:登錄分娩母豬與產仔情況。
9.3.3 飼料消耗記錄日(周)報:登錄每天、周飼料領用及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情況。
9.3.4 公豬登記卡:棚頭卡、登錄公豬來源、血統、品種、出生日期及配種成績。
9.3.5 母豬繁殖記錄牌:棚頭卡、登錄來源、品種、配種和分娩日期及產仔、斷奶情況。
9.3.6 豬只移動登記表:登記場內各階段豬只遷移、轉群信息。
9.3.7 肉豬銷售日報、周報:登記銷售數量、銷往地區、重量等。
9.3.8 防疫記錄表:登記疫苗名稱、來源、批號、接種對象、日期、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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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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